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机构:科技教育处发布时间:2014-02-10信息来源:阅读次数:569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