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四——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3月21日,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
14号公告前五条回应了纳税人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两个方面的关切
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发票红冲补开操作进行了明确;公告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发票红冲和补开的规定(一)关于14号公告第一条的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
(二)关于14号公告第二条的说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关于14号公告第三条的说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研判
在4月1日之前,要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