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实践合同大概有哪些内容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今日在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有关于实践合同也许有哪些内容,供大家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关怀。 实践合同也许有哪些内容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商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肯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都,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假如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担保法》第 90 条后段关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9 条关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商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的规定,可以视为承认了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征外,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从属性,其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除担保合同另有商定外,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 5 条第 1 款后段);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要式性,即原则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分别做了不同规定。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商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 221 条);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纳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合同法》第 211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6 条、第 28 条、第 29 条等对此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三)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