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解析一、基本规定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2)专人监护(3)轮换操作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2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3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4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6、进入场站生产区机动车辆(1)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2)限速行驶
7、设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工作,(1)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2)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3)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
8、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检测时间: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
储罐检验三年一次,安全阀一年一次压力表半年一次10、燃气供应单位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运行与维护4.1一般规定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