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 集团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PM 集团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证公司会计信息完整,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财会人员以下情形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a) 因工作调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开除而需要离开会计岗位的; b) 在公司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 c) 单位内部会计岗位轮换的; d) 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 第三条 公司会计人员包括各财务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一般会计、出纳、统计人员等所有与会计信息处理、会计资料保管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所涉事项,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 第二节 移交准备 第六条 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当制证,并登记入账; (二)填制交接日为止的会计科目汇总表、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账证、账表、账账相符,资料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等待接交人意见。 (四)对重大会计事项和重要会计事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年度内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涉及诉讼事项、抵押或冻结资产状况、需要说明的特别会计事项一贯核算方法、上任遗留的档案、票据实物短缺情况等。 (五)对未了会计事宜作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等。 第三节 移交方法 第七条 移交的主要方法:编制移交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 移交人编制下列自已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有关移交明细清单 ,载明移交信息、资料、实物的编号、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 (一)《会计凭证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凭证号登记。 (二)《会计账簿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清点页次登记。 (三)《会计报表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归档的按月装订后登记。 (四)《银行存款帐户一览表》:包括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