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就实施过程中质疑和投诉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 对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体系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处、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在立法方面,虽然对招投标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未得到相应的惩处,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对于失信单位惩戒措施力度不够,大部分都实行曝光,并未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招标投标法》第 32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虽然很好理解,但是很难操作。尽管目前竞争激烈,很多投标人都串通起来图标,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但是评标专家委员会仅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基本无法推断投标人之间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规定中,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是为防止投标人搞欺诈行为获得标的利益,若投标人弄虚作假,以欺骗的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和要约,导致预期的合同主体及关系发生转移,造成招标不公正、合同利益不能保证。本条的此项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具体由什么部门来操作,操作后如何公布和具体的处罚细则却没有,条款的可执行度不高。条款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则很难理解、把握和操作,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审中常常碰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情况,但是很难判定,判定废标一般都需要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如不充分将会导致投标人的投诉。因此评标委员会从慎重处理的角度评审,一般不废标。 造成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全国通用的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是整顿和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进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