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松明永 x 科技进展有限公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上诉人上海松明永 x 科技进展有限公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浦民三(知)初字第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签署了有效期为三年的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指纹识别寄包柜,被告承担的主要义务是针对原告的要求设计开发出内含软件程序的控制单板机即主板,并协助原告试制样机
合同还约定了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验收条款
合同签署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 3 万元开发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技术要求的主板,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合作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项下己方的义务,促成合同目的实现
从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承担的合同主要义务是提交符合要求的主板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技术要求的主板,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发出的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足以表明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
对双方诉辩称的争议即被告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符合技术要求的主板,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尚不足以得到确定,还需要经过原审法院组织的项目验收才能作出推断
本案审理中,原告当庭陈述在被告交付主板后,由于主板不符合要求,原告遂将主板退还被告并要求修改
被告确认其向原告交付主板之事实,但表示原告并未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