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bercrimeCybercrime 是宽广地半新规定描述犯罪活动做在计算机或一些它是该罚的由各种各样的国家法律, 但是其他人有一种无定论的法律地位
定义有是一些分歧至于是否罪行介入一个或更多计算机出现应该必要被分类当计算机犯罪
一方面, 一些新闻记者和新闻工作者似乎, 时常, 建议任一种罪行介入计算机的出现是根据该事实计算机犯罪
另一方面, 有那些争辩说, 有没什么特别关于介入计算机的罪行
Gotterbarn (1990) 批评了许多更加早期的媒介炒作围拢的计算机有关的罪行, 声称罪行介入计算机不一定是需要一个特别类别
其它作者, 譬如 Deborah G
约翰逊(1985) 并且保卫了看法, 罪行是罪行是否它做有或没有对计算机的用途建议罪行介入计算机不是定性地与计算机不是存在的罪行不同
李・兴安(2005) 声称计算机犯罪不是唯一类型罪行与其它罪行不同
相反, 几乎各种各样的罪可能会犯通过计算机
Cybercrime 是一种独立罪行, 只因为包含的罪行或多或少与计算机系统有关, 他们叫做 cybercrime 用一个一般用语
它有时表明种类, 有时是一个类别计算机犯罪
那里存在被多样化的期限, 譬如 cybercrime 、计算机犯罪、罪行由计算机, 计算机辅助的罪行、计算机有关的罪行、计算机恶习、计算机误用, 等
这些用语互换性日常地被使用得(李・兴安 2005)
有是很多争执在专家之中在什么构成 cybercrime, 缺乏国际上被认可的定义
李・兴安(2005) 认为, 一个原因是计算机科技迅速地改变的状态
一些专家相信, 计算机犯罪是没什么更比普通的罪由高技术计算机犯并且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在书应该向各种各样的法律运用违反, 譬如非法侵入, 偷窃, 并且阴谋
其他人观看 cybercrime 作为罪行一个新类别要求一个全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