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从比较中探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
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调整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相互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1]
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探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在更多的立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密切联系,因此理论界有关于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或者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的学说,我认为这些观点在理解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上[1]刘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