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版)(5800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通过,自 2024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 (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