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格互认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格互认协议书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进展,加强两地房地产估价领域的沟通与合作,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协商,就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进行资格互认(以下简称 资格互认 ),签署本协议书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对等原则; (二)总量和户籍控制原则; (三)侧重互认专职人员原则
二、资格互认的条件 (一)香港测量师申请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条件 1
户籍: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专业资格: (1)香港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或资深专业会员(产业); (2)成为香港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 5 年
工作经验: 过去 3 年内不少于 1 年(可以累计)在内地从事房地产估价、开发、代理、调研、顾问的工作
(二)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的条件 1
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专业资格: (1)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员;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的年限不少于 5年
工作经验: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少于 5 年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大学房地产方面的教授、副教授;或现任或在过去 3 年内其中 1 年曾担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理事
三、资格互认的申请和条件审核 (一)香港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首先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推举
(二)内地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首先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后,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推举
四、资格互认的考核方式
对所有经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均实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