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范文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有股东决定。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1(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第1页共4页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第2页共4页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