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法律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法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楚。预留印鉴、支付令牌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处室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法律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学校要严格根据批复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确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