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基本法规1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哪些部门同意正式实行的
答:(第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人事部、建设部([]24 号文献)同意正式实行的
对公用设备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答:(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自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2 年的;(三)自受刑事惩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四)国务院各有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出现什么状况将被撤销注册
答:(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惩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有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二)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征询(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三)公用设备专业设备招标、采购征询;(四)公用设备专业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怎样修改由注册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
答:(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状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有如下权利:(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