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到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征询 ;向乙方提供如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有委托本协议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有委托本协议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详细规定:
3、其他规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简介、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简介、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简介、代理房地产互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征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措施,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
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协议第四公约定的各项服务费
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所有退还
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对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
详细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