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 监理工程师36-3-1 监理工程师的性质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监理工程师不是专业技术职称,而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考试合格、注册后,获得的一种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的,虽然是在获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来,在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也得由注册机关按规定的年限复查;对不从事监理业务、不在职的监理工程师或不符合条件(或违纪、违法)者,应注销(或吊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不得为未获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实行监理业务的技术服务;监理业务只能由获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而监理工程师只能服务于获得《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监理事务所等单位,才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36-3-2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力和应具有的条件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与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不一样,它不仅要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还要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的经济问题,调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方面的争议……。因此,监理工程师为适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应当具有更高的规定和更好的素质。36-3-2-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的法规、技术原则、设计文献、监理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等,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协议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详细内容是:1.协助业主考察、选择、确定施工队伍,并参与协议谈判;2.有权公布动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指令;3.承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有权规定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5.在工程实行的过程中,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6.审查有关材料的性能、质量与操作工艺,监督有关工程试验;7.签认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8.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项;9.处理有关索赔事项;10.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11.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查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和其他重要分项工程、分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