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有关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行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增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有关公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告知》,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但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原则的人员(如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各专业学位暂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对于曾有硕士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中断学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的春季办理申请事宜,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终学历证明; 3
已刊登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体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状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招生办公室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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