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 《证券法》规定的也许承担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重要有: (1)未经容许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
(2)发行人、上市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 5%以上的股东
(4)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
(5)保荐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9)证券企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0)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征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工作人员
(11)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2)单位责任主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3)国家工作人员
(二)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 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由于证券法规范重要由强制性规范构成,因此,证券法律责任重要以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等法律责任为主,不过,不一样类型的证券法律责任中同一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民事责任优先
为此,证券法明确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局限性以同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根据证券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所有上缴国库,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法优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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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