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措施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互相联络、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条文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城镇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签订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规定、措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公布暂行措施》部门首长签订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措施)省、设区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省长或市长令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镇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尤其的与一般的冲突按尤其新的一般与旧的尤其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尤其的,谁制定谁裁决不一样机关制定地措施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合用地措施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合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