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转让合同(精选 15 篇)代理转让合同 1 第 11368672 号华基商标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代理人:(甲方)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代理人(甲方) 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购买 11368672 号华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代理转让的 11368672 号华基注册商标(类别09)(注:以下简称“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乙方。 二、该注册商标的转让费为人民币 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含该商标转让规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转让费款 10000.00 元 ¥ 壹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 7 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发给乙方,乙方核实无误后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尾款14000.00 元 ¥ 壹万肆仟元整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尾款付清,甲方有权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所收定金不退),甲方收到款项后将该商标所有转让所需文件快递方式交给乙方,甲方负责将该商标的转让手续递交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符合该注册商标转让的要求。假如商标转让不成功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应退还乙方转让费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 三、该商标转让性质为永久性的权益转让。 四、双方约定: 1、甲方应保证是上述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代理人,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转让费用。 3、甲方必须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被转让商标所有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质押、合作等权利与义务事项,不得隐瞒。及时将本商标所有权转让事宜通告原当事人,并取得认可或终止原合同。 4、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现权利所有人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除非本合同被终止执行。 5、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以按独占许可使用形式使用该被转让商标,直至被转让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止。 6、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