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纠纷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纳入公司化管理模式后,股权纠纷叠起,引发了新的司法实践
下面介绍一些股权纠纷个案,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提问:前几年有一批乡镇集体所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当时对股权进行了确认并写入了章程,但由于历史原因现有股东以外的职工提出他们同样享有股权,要求确权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答: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具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了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当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
因此,假如相关的当事人要求法院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提问:目前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司法》、《民法典》上并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但出现了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利润之争,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律师答: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假如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投资公司,而且约定实际出资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假如实际投资人向法院主张实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等财产的,法院一般会予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假如双方并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而且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其出资行为也不是隐名投资行为,只能根据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不少隐名股东的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在合理规避的同时双方最好能够订立书面协议将上述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到时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纠纷
提问:甲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完成所有的交接手续,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确认该次股权转让无效,理由是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股东,这样的股权转让究竟是否有效
律师答:从形式上看,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