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进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进展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构成
依本节第 231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认定 变造或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的定性 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向,因此,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不是当然地包含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中,不宜直接根据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以营利为目的,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案件发生,且严重地危害市场秩序,应当追究该类案件的刑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