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他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济活动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酬劳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有上述(一)(六)(八)(九)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其他情形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4]274 号第四十五条〉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利用业主委员会名义发表不实言论; (二)利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