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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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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他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济活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酬劳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有上述(一)(六)(八)(九)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其他情形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4]274 号第四十五条〉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利用业主委员会名义发表不实言论;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其他业主财产或全体业主共有财产;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私自泄露其他业主的隐私; (五)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共有财产重大损失或给业主委员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存在代理; (八)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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