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
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给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别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乙、丙,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 54 条、第 55 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
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
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