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二(商)初字第 1028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二(商)初字第1028 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被告蒋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蒋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
被告蒋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裁定驳回,被告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诉称:被告蒋某于 2024 年5 月将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10 弄 7 号 1201 室的房屋抵押向原告申请个人房屋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于2024 年 5 月 18 日向被告蒋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 53 万元,但其多次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或上门催讨,始终未能还清逾期欠款,截止 2024年 10 月 21 日已连续违约 23 个月
据此,根据《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决定提前向被告蒋某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被告蒋某的配偶王金强作为抵押房产的共有人虽已逝世,但被告蒋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抵押物的同时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l、被告蒋某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332303
65 元以及因贷款而发生的利息人民币 38263
99 元,合计人民币 370567
64 元(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1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