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法律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二终字第 11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 15 号
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成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华山别墅区 12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高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西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 12 号
负责人:冯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政,该支行职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西安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一初(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10 月 8 日,信达西安办事处以华山公司为被告,向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