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_第1页
1/6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_第2页
2/6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_第3页
3/6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法律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二终字第 11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 15 号。 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成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华山别墅区 12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高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西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 12 号。 负责人:冯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政,该支行职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西安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一初(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10 月 8 日,信达西安办事处以华山公司为被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华山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6225.61 万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华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华山公司的申请,追加建行曲江支行为该案第三人。该院经审理认为,华山公司与建行曲江支行存在合作开发合同关系,该合作关系未解除,亦未清算;该案涉及的贷款资金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的项目资金,因合作开发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裁判文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