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签署买卖合同律师函xxxx 先生: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xx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xx律师就您与 xx 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一事郑重致函于您: 20XX 年 1 月 13 日,您与 xx 公司签订《恒港●水木清华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了“xxxxxx”8 栋1102 房。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130.86 平方米,认购单价 3760 元/平方米,认购总价为 492034 元。然而基于您选择一次性付款,最终您与 xx 公司达成的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单价 3593.10 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 470193 元。依照《认购书》的相关规定,您应当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前往“xxxxxx”售楼处签署《商品买卖合同》并付清剩余房款 440193 元,同时,您还向 xx 公司交付了三万元定金作为履行上述签约义务的保证。xx 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多次通知您前往“x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但您至今尚未履行签约义务。 为此,本律师郑重建议,请您在 20XX 年 4 月 30 日之前到“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与办理相关手续、交缴相关费用。逾期,xx 公司将根据《认购书》相关约定,将该房对外另行出售,且不退还您已付的定金。 如您对上述事实存有异议,也可及时与本律师联系。若期限届满,您仍未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作出答复,本律师将代理 xx 公师函司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请慎虑,以免诉累! 律师电话: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年 4 月 28 日 篇二: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月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 元。 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并从原收取的首期购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余下款项退还你处。 在此情形下,为避开你方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我方希望你方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立即和圣亚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办理支付余下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