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合同合集五篇保证合同 篇 1 案情介绍 20xx 年初,广州某贸易公司要做一宗钢铁销售业务,向某银行分行贷款 1000 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广州某商业集团,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 2 年
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
两个月后,由于钢铁价格下跌,钢铁的购买方反悔,单方面宣布终止了钢铁买卖合同
为了减少银行利息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与银行谈判,要求提前归还贷款,并降低相应的利率
经过协商,双方变更了原借款合同,将借款的期限变更为 6 个月,利率也相应降低了
贷款到期后,贸易公司归还了 800 万元贷款和利息,但是由于购买方的违约造成贸易公司有 200 万元的贷款和利息无法偿还,于是,银行分行要求保证人商业集团偿还贷款余额
商业集团认为贷款双方变更了借款合同的条款,但没有通知保证人,未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因此,拒绝承担新合同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义务,相反,变更后的合同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假如判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保证人商业集团应该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柱龙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由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其建立的基础是保证人对特定债务的人的信用、能力或资产的信任,并且针对的是特定的债权债务
保证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并且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性
假如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任意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目的正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权利以及保证人对承担责任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