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付息期限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
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猎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
《合同法》规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付息期限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
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猎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
未能及时确定的,假如已经发生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理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假如出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贷款通则(96)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实行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