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今日,合同已成为法律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假如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 在就业市场,因为不平等合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一些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少不合法的条款,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 12 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合同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求职心切或盲目轻信设下合同陷阱,当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掉进陷阱后大呼上当时,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名字,许多人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不久前,笔者曾收到一封来信。写信的是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自述是一位掉进合同陷阱的受害者。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他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当时他满心兴奋,因为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 3000 元以上。他说他当时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 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法律规范,合同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他几乎是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进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谓的月工资 3000 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 多元的月工资。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 30 平方米,挤住着 8 个人。 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总要跟他理论。对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假如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 元,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条件差点儿吗。”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 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 3 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