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根据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 流转方式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
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