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再按税收综合征收率交税 7 月 3 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上线,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出租房屋各项税收政策也有相应调整
据介绍,按税收政策,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计算较繁杂
去年我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曾下发通知,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简化了计税方法
比如,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只根据综合征收率 4%计征各税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根据规定,这一政策停止执行
现在,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客户端或者办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时,“金税三期”系统中设定的税率即为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人要根据系统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系统中计算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
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税收政策 一、出台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意义 为了平衡省际间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
二、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税收政策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4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根据综合征收率 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根据综合征收率 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根据综合征收率 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三、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执行时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4 号)第四条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24〕176 号)文件的规定,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口子有望放宽 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