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是否能自己调取证据 一、刑事法官是否能自己调取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编写、调取证据
所以法官是有权自己调取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编写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编写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别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编写、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编写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刑事证据编写的方式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常常使用的证据编写措施和方法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选择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编写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