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苏**,女,19**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务局宿舍****室,电话 131 ****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鼓民初字第 1**4、1**6 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3.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 2024 年 11 月、12 月、2024 年 1 月 1 日~13 日的工资; 4.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 22.5 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2024 年 12 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 30 多天,对旷工 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 2024 年 12 月份被上诉人的考勤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2 月份旷工就已经达 22.5 天。2024 年 1 月份被上诉人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到 2024 年 1 月 13 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旷工达到了30 多天。根据《员工手册》第 11.4.3 条的规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3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7 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2024 年 1 月~9 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