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_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 [20XX]XX 号(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本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合同的出现就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障,写合同是一件需要非常专业并且严谨仔细的事情,那么优质的合同模板都有哪些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寻找这方面内容的您。 尊敬的仲裁员: 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及理由 林芳 20xx 年 10 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 20xx 年12 月 31 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 200 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酬劳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xx年 6 月 25 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 7 月 20 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 20xx 年 6 月 15 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 7 月 20 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 1000 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