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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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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锦集 13 篇)篇 1: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 记者问:当一个更为诱人的跳槽机会摆在劳动者面前,然而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合同还不到期,而且,假如执意要走,按合同约定劳动者将不得不支付“巨额”违约金,那么,这时劳动者该怎么办?是去还是留?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这种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这时的违约金有时并不合理合法。 《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而《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 31 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假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 30 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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