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 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案情简介: 2024 年 6 月 6 日,田某与上海某园艺用品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嗣后,双方又签订期限分别为 2024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
2024 年 8 月 16 日,某公司向田某发出续签合同意向书,明确:“田某的劳动合同将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到期,公司就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征询田某意见: 1、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止; 2、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