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票据年检制度(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4]53 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4]62号)和关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苏财综字[2024]2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各级财政部门领取《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以及购领了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购领票据单位)
第三条财政票据年检的范围为购领票据单位上一年度内(即公历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购领的所有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第四条我区各级财政部门是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本区域内的票据年检工作
每年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另行发文通知
第五条购领票据单位必须仔细清点和核对票据,如实反映情况,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第六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记录簿》;购领票据单位撤消、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调整、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缴验票据
(二)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记录簿》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
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记录簿》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有无转让、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