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一、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
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法律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患者的举证责任 1、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
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
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