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无处不在的委托-代理行为实质上是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竞争博弈,形形色色的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对委托-代理合约设计与合约报酬有着十分复杂的影响,理论上回答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其合约报酬关系问题,是理顺诸多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
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学者们主要对委托人代理人产权控制权占有与报酬分配、治理机制对委托人代理人竞争约束与报酬分配、信息不对称与合约分配、委托人代理人个性特征与合约分配等课题展开研究,从不同侧面初步讨论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合约报酬分配关系,并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一、产权控制权占有与合约报酬分配 在经典委托代理理论中,物质占有是拥有产权的先决条件,而产权则是控制权分配的基础,也是委托人代理人缔结合约与报酬分配权力的主要来源
因此,委托人代理人产权与控制权占有多寡,就意味着竞争力的强弱
Arrow(1963)、Akerlof(1970)、Spence(1973)、Williamson(1975)、Fama(1980)、Sharpiro 与Stiglitz(1984)、Grossman 与 Hart(1986)、Hart 与Moore(1990)等学者,一是绝对承认物质资本是物质产权的基础,物质产权是委托-代理合约权力的来源,是双方具体缔约基础和获取报酬的法理依据;二是主张合约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物质资产所有者所有,具有产权优势的委托人或代理人有理由获得更多的剩余收入,特别是物质产权占有者,理应控制剩余收入并决定其分配;三是拥有物质资产的委托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进入合约的代理当事人,进行合约设计,直接决定代理人谋求报酬分配的行动空间和具体分享合约报酬的机会
这种资产强权观先验地认定任何人只要拥有物质产权,就有相对应的控制交易、分享组织剩余、选择代理人并决定其收入分享机会的权力
因为资产所有权能够强化产权所有者合约谈判或控制敲竹杠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