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048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10481 号 原告陈 XX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贤皎,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 XX,院长
委托代理人顾 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 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陈 XX 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4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根华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赛珊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3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赛珊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本院再次于 2024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庄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 XX 诉称,2024 年 7 月 25 日晚 11 时许,原告因临产到被告处就医
第二天早晨 7 时许,医生对原告手术剖宫产,助娩一男婴
术后原告即发现右大腿麻木,及时告知医生
麻醉科医生于 7 月 27 日进行会诊后决定实行每天上下午各打一针药物治疗,但直到 7 月 29 日下午还未打针
在原告家属向医生反映后,才于下午 2 时及晚上 8 时为原告打针
出院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及其他医院门诊治疗,但右腿麻木,行动不便症状一直延续至今
原告认为本身是健康无疾人员,没有过敏等特别体质,分娩手术应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