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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初字第1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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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048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10481 号 原告陈 XX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贤皎,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 XX,院长。 委托代理人顾 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 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陈 XX 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4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根华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赛珊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3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赛珊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再次于 2024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庄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 XX 诉称,2024 年 7 月 25 日晚 11 时许,原告因临产到被告处就医。第二天早晨 7 时许,医生对原告手术剖宫产,助娩一男婴。术后原告即发现右大腿麻木,及时告知医生。麻醉科医生于 7 月 27 日进行会诊后决定实行每天上下午各打一针药物治疗,但直到 7 月 29 日下午还未打针。在原告家属向医生反映后,才于下午 2 时及晚上 8 时为原告打针。出院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及其他医院门诊治疗,但右腿麻木,行动不便症状一直延续至今。原告认为本身是健康无疾人员,没有过敏等特别体质,分娩手术应是成熟医学技术,但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原告目前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8,335.90 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 15,600 元、护理费 3,834 元、营养费 2,400 元、交通费 5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鉴定费 1,800 元,上述损失共计 42,469.90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实施急诊剖腹产手术的麻醉期治疗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无医疗过错行为发生,无不当处置行为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对于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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