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坛医院股骨头置换医疗纠纷案 (2024)海民初字第 15596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海民初字第 15596 号 原告冯基祥,男,1925 年 2 月 16 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科研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铁路西宿舍 182 号。 原告冯存朴,男,1966 年4 月 21 日出生,汉族,北京朗闰技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东宿舍 19 栋 10 门 1 号。 原告冯红,女,1963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汉族,航天部六九九厂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东宿舍 19 栋 10 门 1 号。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东红,女,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去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付家窑 1 号。 被告北京世纪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羊坊店铁医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封国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雪倩,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作理人赵斌江,男,该医院麻醉 科 主 任 , 住 北 京 市 海 淀 羊 坊 店 铁 医 路1O号 。 原告冯基祥、冯存朴、冯红与被告北京世纪坛医院(以下简称世纪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存朴、冯基祥、冯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红与被告世纪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雪倩、赵斌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存朴、冯基祥、冯红诉称,2024 年 10 月 24 日,许金玉(冯基祥之妻,冯存朴、冯红之母)因左股骨颈骨折入住世纪坛医院诊治,于当日住院,接诊的医生是翟沛医生,建议给许金玉做左股骨头置换术。经过一周全面检查,在患者身体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医生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给许金玉做股骨头置换手术,当日许金玉身体状况很好,早晨大约 8 点钟,许金玉被推入手术室,下午 4 点钟左右,医生告诉我们“人抢救不过来了”。事后,我们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解释清楚死亡原因,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但未果。许金玉住院做股骨头置换手术,为的是能够更好的生活,世纪坛医院的行为导致许金玉死亡,给我们带来了精神损失。因此,世纪坛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 34000,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14174 元、死亡赔偿金 125102.4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73202.4元、停尸费 45720 元、鉴定费 6500 元,诉讼费由世纪坛医院承担。 世纪坛医院辩称,许金玉因摔倒后一个半月后到医院就诊,患者有多种病史,后根据情况诊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