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细则(全套) 云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 厅 公 告 第 34 号 《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细则》已经 2 月 16 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第 21 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6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 省 商 品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实 行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实行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照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一样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 制 度 , 实 现 管 理 资 源 共 享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第七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原则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未依法获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