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 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咨询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 人,分别 2 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建立总数为 1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第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第八条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 10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有特别突出才能或专业技能的,可不受 10 年期限的限制。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十条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