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骗贷可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而,当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单位骗贷案件中,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是否应单独对“单位骗贷”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分歧
本文作者认为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个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 “个人责任否定论”的观点认为,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这表明单位骗贷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欠缺“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处罚,对此种行为可通过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以明确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有学者从个人责任处罚依据的角度提出:刑法条文对有些单位犯罪规定单罚制,也是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出于某种特别考虑只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前提必须是单位构成犯罪
假如不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就必定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往往与其他自然人犯罪的标准不同,单位不构成犯罪,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的确定就出现了问题
“个人责任肯定论”的观点认为,对单位骗贷“行为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其基本论点有:一是单位犯罪法定性分析,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并未禁止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能因为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否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本质分析,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
就对法益的侵犯而言,单位集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单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区别
三是刑法相关规定分析,不能认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完全可能成为推动自然人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