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革新计划 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单位(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行为,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四)捐赠,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楚,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