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辩论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和《中华人民检察员组织法》第 15 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林龙盗窃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给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公诉书控告一致,现在我发表公诉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林龙,男,无业,是已满 18 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 20xx 年 x 月 x 日得知金成超市刚采购了一批高档电脑,于是准备趁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当天晚上 12 时许,林龙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金成超市,将车停在超市围墙外,并从通风口处撬开铁栏杆进入超市电脑仓库,在找到超市购买的联想电脑后,林龙通过通风口将电脑搬到自己的车上藏好,在又一次进入盗窃电脑时被值班的保安抓获,随后,保安在林龙的带领下查获的被藏好的三台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三万元,本案中,被告人林龙共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前一次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超市对被窃的三台电脑时区控制,故前一次盗窃行为完整,林龙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后一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林龙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外力因素被阻止,构成盗窃未遂。二:被告人林龙的作案行为(1)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林龙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在得知金成超市刚到一批高档电脑后,便心生窃念,意欲行窃,并于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这批电脑。(2) 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林龙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这次盗窃案中,林龙共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系连续犯。据此可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林龙盗窃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盗窃罪。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 264 条以及 19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可知,被告人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