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一、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1
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