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
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
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假如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相反,假如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纳了欺诈手段; 3、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
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