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 为深化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法律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8 号)、《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24〕56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动养老服务进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24〕74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24〕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完善备案监管。经营养老机构,必须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管理,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应会同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实行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